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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休制度宣導,詳如附件,請卓參。
勤休制度宣導:
-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由考試院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暨據此由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 合理工時,避免同仁過勞,影響身體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 規定服勤時數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頻率、服勤日中最低休息時數。
- 每日工時上限12小時(上班時間8小時以及加班時數4小時)。
- 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辦理季節性、週期性業務每月加班上限80小時。
- 輪班制人員更換班次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
- 加班補休期限制延長為二年,遷調人員得於新機關續行補休。
- 最早上班時間上午7:30,至遲下班時間下午18:30。
- 辦公加班時間跨越二日,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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