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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3-09-21 | 點閱數: 108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年9月 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18789A號函辦理。
二、 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擔任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之教學支援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前條第一款本土語文專長:……(三)閩南語文: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公告之學校、機構或法人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三、 依據前開規定,閩南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支人員)應具備中高級以上語言認證及地方政府辦理之教支人員合格認證證書,先予敘明。
四、 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4條之1規定:「第二條第四款至第七款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之教學支援人員,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其報名資格、審查基準、認證程序及內容,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五、 經查本局已將「通過中高級以上語言認證」列為報名之必要資格,為減省貴校辦理教支人員甄選作業事務,爰同意持有本局核發之閩南語教支人員合格證書者,於報名各校甄選作業時,得免繳交語言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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