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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3-10 | 點閱數: 612

主旨:有關各機關學校核派執行COVID-19(武漢肺炎)相關防疫工作人員,於防疫期間由服務機關學校視實際防疫工作內容為其投保額外保險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9年2月14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673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規定以,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參與依傳染病防治法所定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為傳染病之防治工作,須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之相關人員,得經行政院同意辦理保險。又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辦法申請慰問金時,因同一事由,依本辦法、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衍生與慰問金同性質等給付,應予抵充。
三、COVID-19業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月15日公告為第5類法定傳染病,行政院依前開規定,同意從事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之相關防疫工作者,於防疫期間由服務機關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其辦理額外保險,保險額度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千萬元,保險內容由各機關自行規劃辦理,並依前開規定抵充。
四、前開額外保險內容,請各機關學校依從事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之相關防疫工作者之需要,於保險額度最高限額內自行規劃辦理,並將上開防疫工作人員名冊、實際防疫工作內容及辦理投保情形報府審認,相關費用本府所屬各機關(含家庭教育中心)由各機關「業務費-保險費」科目項下支應,教育局及各校由教育局主管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各校分基金「服務費用」科目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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