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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決定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4日,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一案
公告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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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1-02-17 | 點閱數: 558
主旨: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決定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4日,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一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疫情指揮中心110年2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080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0年2月8日總處培字第1100012245號函辦理。
二、
為加強校園環境衛生清潔與消毒,確保開學前校園環境安全及完備防疫相關作業,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專設幼兒園)延後開學4日(開學日為110年2月22日)。
三、
各級機關(構)學校人員於110年2月18日至21日間,如需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照顧需求,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
四、
防疫照顧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級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防疫照顧假期間不予支薪。
五、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比照勞動部109年度規定,防疫照顧假因係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各級機關(構)學校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以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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