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
銓敘部考量退休團體仍可能聘用適用勞動相關法令人員之情形,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及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爰修正本作業規定第6點至第8點規定,增訂退休團體申請經費補(捐)助時,應填具3年內未違反勞工相關法規切結書、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同時明定申請經費補(捐)助之退休團體如有缺漏應檢附之各項文件,經銓敘部通知其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該件不予受理,至切結內容不實之退休團體,得追繳已核給之補(捐)助經費,並列為3年內不予補(捐)助之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