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109年3月31日起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如附件。
二、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遵守事項:
(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遵守「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並於本公告附件所載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本公告附件所載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外執行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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