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局111年3月14日桃教小字第1110019339號函(諒達)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年4月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31976號函辦理。
二、
查教育部前於109年9月10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119507號函,審酌各地方政府採認閩南語能力認證之實務情形,修訂採認閩南語能力認證條件,係包括(一)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閩南語能力證明,(二)其他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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