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109年度第4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依本府110年2月22日府教中字第1100040545號函示略以,本局於例假日辦理或核定之教師專業研習,若屬自由參加性質,同意參加人員則得自執行勤務當日起1年內自行選擇補休(課務自理),不另支給加班費。
三、本案研習時間與地點待定(預計110年8月起),另行通知。
四、因性別平等教育法於107年修訂多項條文,倘為法規修訂前取得調查人員證書且近2年內無參與過案件調查者,及歷次未完成訓練者,請學校一併告知鼓勵其再次參訓。
五、本次新增開設精進培訓班,參訓資格為:
(一)教育部調查專業人才庫人員且受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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