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年9月 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18789A號函辦理。
二、
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擔任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之教學支援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前條第一款本土語文專長:……(三)閩南語文: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公告之學校、機構或法人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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