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5月21日衛部護字第1090117796號函辦理。 (一)不自拍、不傳送、不持有18歲以下兒少隱私照片。 (二)兒少禁止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 (三)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兒少酒、檳榔及毒品。 (四)玩具槍適用年齡請參考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 (五)聯繫iWIN,申訴不當網站。 (六)遠離惡視力,上網30分鐘,眼睛休息10分鐘。 (七)《兒童權利公約》簡稱CRC,保障18歲以下兒童不受歧視並享有平等、尊重與受保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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